(一)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文化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市文化工作的政策、规章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制订全市文化事业发展战略,编制并监督实施文化事业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协调文化事业发展比例关系。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市文化经济政策,宏观调控、调整文化艺术生产经营和投资方向,统筹安排文化、文物事业经费,规划、指导全市文化设施建设。
(四)研究、指导全市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参与研究、制订全市文化系统有关劳动人事政策;管理市直文化单位人事、劳资等工作。
(五)综合管理全市文学艺术工作,研究、指导文学艺术创作和生产,重点扶植示范型、实验型文化艺术品种及其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归口管理专业艺术活动。
(六)综合管理全市社会文化工作,指导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管理群众文化工作,指导、协调、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和少年儿童艺术事业的发展;综合管理全市图书馆工作,促进各类图书馆相互合作、协调发展。
(七)负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和新闻出版、版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市文化市场和新闻出版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规章。负责全市演出、娱乐、美术、音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对外文化交流市场的管理和著作权、印刷业、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书报刊市场管理工作。
(八)负责管理全市文化科研、科技、文艺事业和对外文化交流联络工作,制订其发展规划、政策,推动文艺理论研究和文化科技的进步及艺术教育事业和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发展。
(九)归口管理全市文物事业,研究、制订全市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规章。
(十)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扫黄”、“打非”等工作。